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验收办法

指导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

 

本报讯  记者刘丽媛报道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指导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日制定出台了《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工程验收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 指出,验收工作要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和财政部《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最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以及经城市建设(供热)等有关部门批准的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规划、年度实施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及经城市建设(供热)等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文件为依据。

《办法》要求,各地要把供热计量改造工程完成情况、改造工程资料(包括项目计划、设计施工方案以及热计量装置、温控装置等产品说明书、合同等文件资料)、技术方案和节能效益评估情况、财务决算资料(包括投资计划、融资方案和自筹资金到位情况)以及运行管理情况(包括供热运行管理单位、责任人和计量管理制度方面的情况)等作为主要验收工作内容。

同时,《办法》还对验收组织、验收的准备和程序以及验收备案等相关内容作出了规定。

 

摘自2008-11-24建设报